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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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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一、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旅游业务不可委托代理)。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二、组团社应当具有成熟的、独立的、有品质保障的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四、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向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团社和代理社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完成备案工作,代理社不得开展招徕业务。五、《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同时必须载明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六、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1、招徕宣传;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4、收取旅游费用;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七、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八、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九、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十、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十一、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十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时限暂定为一年一备案。十三、提交备案资料:1、德州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申请表;2、组团社与代理社签订的《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协议书》;3、组团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代理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5、组团社向代理社出具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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