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一、跨境进口电商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模式类型进口B2C模式进口B2B2C模式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速通关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外电商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发货地点国外保税港、保税区时效7-10天5天以内商品种类更丰富有限制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一)电商平台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境内消费者《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实务中,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卖家)代收代缴,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税收,如下图:,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作为一项特殊规定处理,而不同于一般贸易,这里的完税价格是指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详见下表:未超限额超过限额关税0关税=实际交易价格×关税税率增值税增值税=(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70%增值税=(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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