莃科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莂班级::蔡怀瑶薆学号:0910010002螂肂读《社会契约论》薀蚅罗曼·罗兰在《卢梭简介》中说:“他把自己剥得精光,并把他那时代成千上万人所被迫忍受的一切都暴露了出来。他解放了时代的灵魂,他教它打碎了它的枷锁,教它认识和表达自己的思想。”蒅螂——引言莈肇曾有人说过:“每个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国”。因为那寄托着他本人对一种理想政治社会的向往。但是,往往事与愿违的是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自幼生长在日内瓦这种小国寡民社会的卢梭,他本身就是近代浪漫主义的大宗师,故其著作《社会契约论》描绘的只是作者个人的理想国,带有极强的乌托邦性质。但是历史事实是否如此是一回事,法理上能否成立则是另一回事。所以古往今来的历史上有没有过自由平等是一回事,人们在法理上应不应该享有自由平等又是另一回事。卢梭本人就明确宣告:“我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我不要争论事实。”袅纵观全书,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主要阐述了两个最基本的观点:一是自然权利论,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二是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了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这些理论成为近代世界民主诉求最有力的思想武器。薃本书共计四卷,在我看来,作者对这些小主题的论述过程,就犹如一个民主国家的产生过程。葿首先国家存在的前提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作者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所以要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契约”。膅在达成契约后,接下来就要讨论主权者的问题了。对于每个个人来说,他们只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其本身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由此可以看出,主权不外乎就是对公意的运用,这种性质注定了主权永远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公意的性质很容易理解,但困难在于如何确认公意。有人认为公意即是私意之差,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综合甲乙丙之意,则公意=a。该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接着作者又论述了公意是否可能错误以及主权权利的界限等相关问题。芄述及此,公意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社会的结合需要以法律作为条件,服从法律的人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然而正如卢梭所言: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看得出什么是幸福,所以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如果公意是主权者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那么立法者的伟大往往在这里显现,因为在各种意见中,什么是公意,什么不是公意,主权者往往是不明白的,只有立法者才能辨认清楚。卢梭在第二卷第七章中如此表述立法者:“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个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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