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第十二中学初三年级一班有一名男同学高某,他平时学习不认真,作风散漫,并且与社会上的一些不明来路的人来往。某日,该生班主任李老师,在学校收发室发现一封高某信件,认为情况可疑,为了了解高某同社会上那些人员的来往关系,转变其品行,李老师将信拿回办公室,私自拆看。从信中得知高某的一个朋友约他在第二天晚上10时,在电影院会面,并见信中有“按原计划行动,切记”等字样,更怀疑高某有不法行为,于是向学校报告。为获得家长配合,班主任又将信的内容告诉了家长。对此,高某与班主任发生了争执。班主任振振有词地说:“我这是对你负责,是对你的关心和爱护。”高某对此事极为不满,认为班主任违法。那么,在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他应该负什么责任?案例二: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原告:杨新宇,男,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被告:天津市第48中学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第三人:王斌,男,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第三人:陈利民,男,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第三人:杨国祥,男,44岁,系杨新宇之父。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被告天津市第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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