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长公通〔2019〕24号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相关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予以认定。第三条举报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谁举报、谁受奖; (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及时兑现、规范管理; (五)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长沙市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五)其他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举报线索有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第七条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由受理、立案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举报,被市级“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奖励。根据举报,被全国、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的,由市公安局报请省公安厅给予奖励。第八条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九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第十条举报人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奖励:(一)根据举报,公安机关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刑事拘留(或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10人以上,奖励1-2万元;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刑事拘留(或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犯罪嫌疑人10人以上,-; 侦破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刑事拘留(或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犯罪嫌疑人3人以上,。(二)检察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1万元;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三)人民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判决的,-2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的,-1万元;以恶势力犯罪团伙一审判决的,。(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首要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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