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第二条报销范围: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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