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路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机关各办所(中心)、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网络公路拆迁顺利施工,促进本镇经济及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镇网络公路工程建设需要房屋及附属用房拆迁的对象。
二、拆迁程序
镇政府委托有关房屋拆迁公司签订委托拆迁协议书;拆迁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经济补偿和按期拆迁协议书。
三、赔偿标准
1、被拆迁户的住宅用房,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详见评估报表),其评估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完全重置价+或-调整价)×成新=房屋赔偿额。
2、房屋装饰及附属用房(建筑物)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结算(详见评估报表)。
四、宅基地面积安置
1、被拆迁户房屋用地面积,按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面积认定安置,未办理二证的,以建房批准面积认定安置(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的家庭人员未分户的按在册户口享受批地面积)。凡自行少批多建的建筑面积、少批多占的用地面积,不享受政策性补偿和奖励。
2、对没有两证和建房批准申请表的住户,根据现有面积,对照农村个人建房标准,安排拆迁用地面积。
3、对只拆迁附属用房,不拆迁主房的住户,具体处理方法如下:⑴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凡选择货币补偿的,附属用房、装饰按评估价执行的基础上,再补偿以现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但今后不得借故重新申请安排宅基地。⑵可选择迁建。凡符合建房审批标准范围内的面积,可安排宅基地自建。
被拆迁户新建住房及附属用房,一律按规划统一立面、统一地平高度、统一房屋层高与相邻房屋相一致的要求定点自建,安置点由镇村统一规划确定。
五、其他补偿、奖励政策
1、被拆迁户的住宅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以8个月计发,最低标准按每户400元/月计发。只拆附属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以4个月计发,最低标准不到400元/月的户,以400元/月4个月计发。
2、搬家补贴费(包括搬迁、误工和车辆运输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800元,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1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1200元。
3、三通一平补贴费
⑴新建住宅通水、电(包括通电话、有线电视)由镇政府统一安装到户外,室内每户补助3000元。考虑建筑材料物价上涨因素,按审批面积另行补贴,具体标准为中户补贴9000元,小户补贴6000元。
⑵新建宅基地平整和填方补贴费,按各户批准面积,每平方米30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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