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经济合作社与李宝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法官:文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原告(反诉被告)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法定代表人孙爱新,社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马路西20号院3号。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宝来,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后地10号。委托代理人詹烨,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状元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北里2号楼1门303室。原告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军庄合作社)与被告李宝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谭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法官安辉担任审判长,法官谭勇、樊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庄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爱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海、范翔,被告李宝来及其委托代理人詹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军庄合作社起诉称:2003年3月12日,军庄合作社与李宝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作社将本村西水地的100亩土地发包给李宝来,承包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因永定河治理,李宝来于2005年先后交回23亩土地,2006年军庄村打机井又占用2亩,剩余75亩土地在合同到期后一直未交回,2005年至2007年的承包费及2008年之后的电费也没有给付。诉讼请求:1、判令李宝来将其承包的位于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村西水地的75亩承包土地及发包时地上附着物交还给军庄合作社;2、;3、判令李宝来给付军庄合作社2008年的土地使用费4125元;4、。原告军庄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土地承包合同、证人李建的证言、门头沟区永定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证明、永定河综合治理工程2009年占地补偿协议。被告李宝来答辩称:第一,2005年永定河治理占用李宝来部分承包地修建泄洪渠,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后经军庄合作社同意,李宝来与他人筹集资金栽种各种果树近3万棵。军庄合作社要求交还土地,应对李宝来承包地内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否则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二,李宝来几次交纳承包费,军庄合作社均以领导确认再交为由拒绝收取,并且占用土地均系军庄合作社单方测量,双方一直未明确现有承包地的数量及承包费,故李宝来不应承担违约金。第三,同意交纳2008年土地使用费4125元。第四,2008年之后确实未交纳电费,但军庄村查电表时并未通知李宝来到场,对数额持有异议。综上,不同意军庄合作社土地使用费以外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李宝来反诉称:李宝来于2007年初在承包地内种植了各种果树近3万棵,价值不低于1753200元,且承包地空隙间尚种有其他农蔬产品,价值不低于50000元。为了生产经营所需,李宝来还在承包地内建造砖房和活动房,价值不低于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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