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单位”)。第三条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市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支出。第二章会议分类第五条市级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两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级单位(部门)、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主办,本系统、县(市、区)或市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包括:市委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市委、市政府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等单位换届会议。三类会议。由市级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主办召开,县(市、区)对口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六条市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一类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市“两会”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负责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召开。二、三类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总量控制、精减会议的要求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二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召开。市级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三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批。第七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常委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其他各单位召开二、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列入会议计划的二、三类会议不得召开。需要临时召开的二、三类会议,应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召开其他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第八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二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两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其他一、二类会议会期控制在2天以内。开到县(市、区)级的会议,会议代表控制在100人以内;开到乡(镇)级的会议,会议代表控制在300人以内。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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