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蚈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袇(第2次征求意见稿)肃羂第一章总则螈第一条为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指引。芈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螅第三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遵照新资本协议的各项规章指引,把银行及与银行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螁第四条信息披露应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和管理相一致。袈第五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内容可不经过外部审计,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监管当局另有要求的除外。信息披露的内容未经过外部审计的,必须在披露中注明。虿第六条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外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膃第七条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至少每半年披露一次,披露时间不晚于年报、半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螄第八条银行应确定重要信息,对于披露会导致银行相关产品和系统的投资价值下降进而消弱其竞争地位的专有信息、保密信息,银行可不披露具体项目。羈第二章披露要求袆第九条本指引对披露的总体要求是:银行应制定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披露内容和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等。银行应具备专门的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包括对有效性和频率的评估。羄第十条适用范围薃集团内单个银行的披露,通常不必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集团内重要的银行附属机构需要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要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羈定性披露芆1、集团内适用资本协议的母公司名称。蚆2、通过对集团内下列各实体的阐述,从会计并表和监管并表的角度,简要说明两者存在的不同。实体包括: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子公司、商业性子公司、再保险和商业实体的大额少数股权投资(少数股权: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部分)。芁(1)全面并表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本指引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界定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肈(2)按比例并表的实体,遵照会计并表原则规定的子公司列表蚇本条对子公司的并表,列出“全面并表”和“按比例并表”两种,在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无“按比例并表”的规定。因此要在指引中或专门的并表监管指引中明确在需要并表情况下,是按股份比例还是全额并入风险资产。肄;肀(3)做扣除处理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并作相应扩展,包括实体的扩展和/或实体信息的扩展;膈(4)产生盈余资本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并作相应扩展,包括实体的扩展和/或实体信息的扩展;肈(5)既未并表又未扣除的实体,如投资按风险加权处理。袆3、集团内资金或监管资本转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碍。肃定量披露芇1、采用扣除或其他方式,并表集团的资本中所包含的保险子公司的盈余资本的总额。子公司的盈余资本是指这些实体中投资总额与监管资本要求之间的差距。膅2、所有未并表子公司的总体资本缺口,以及这些子公司的名称。资本缺口是指实际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差额。集团中扣除的任何资本缺口及在这些子公司的投资,不包含在总的资本缺口中。芄3、公司在保险实体的股份总额。包括当前帐面价值,这些股份不是在资本中扣除,而是采用风险加权处理,或是按照集团内的其他方法;实体名称;注册国或所在国;实体的股权比例,如在这些实体中的投票权与股权比例不同,也要进行披露。另外,简要说明采用这种方法与采用扣除或集团内部其他方法对监管资本的定量影响。袂第三章资本莇第十一条资本结构薆(一)定性披露羆所有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及情况,特别是创新、复杂或混合资本债券的情况。蚁(二)定量披露蚁1、一级资本总量,并单独披露以下内容:羇(1)实收资本/普通股;蒄(2)资本公积;蚄(3)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数股权;螁(4)创新工具;莈(5)其他资本工具;膆(6)保险公司的盈余资本;蒃(7)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监管计算差异,即:当内部评级法计算出的预期损失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金时的50%从一级资本中扣除;袁(8)其他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包括商誉及投资。蝿2、二级资本总额。蚃3、三级资本总额。膂4、资本的其他扣除额,当内部评级法计算出的预期损失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包括从二级资本中扣除的50%差异。羁5、合格资本总额。羅第十二条资本充足莅(一)定性披露羀银行自身判断评估资本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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