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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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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莆政办网传〔2018〕4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逐项提出清理意见。(二)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逐项提出清理意见。(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四)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部门负责清理。(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三、清理原则(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三)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四)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要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五)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四、清理步骤(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报《法律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1)、《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2)、《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3)、《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4),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说明理由,具体理由可另附详细书面材料,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报《省级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5)、《省级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附件6)、《省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7)、《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附件8),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说明理由,具体理由可另附详细书面材料,于2018年8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三)本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写《莆田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附件9)、《莆田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附件10),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四)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我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我市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写《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莆田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附件11),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目前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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