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八月目录一、总则 5(一)总体要求 5(二)编制依据 5(三)评价内容 6(四)评价范围 6二、监测要求 7(一)监测主体 7(二)监测频次 7(三)监测项目 7(四)监测成果 7(五)监测方案 8三、评价方法 8(一)评价标准 8(二)评价项目 9(三)单个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 9(四)流域及省市多个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 12四、数据报送 13(一)数据来源 13(二)月度数据报送 13(三)年度数据报送 14五、成果核查 14(一)监督监测 14(二)飞行检测 15(三)年终复核 15附表1-1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月度监测评价数据表 17附表1-2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月度评价成果统计表 18附表2-1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信息表 19附表2-2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年度评价数据表 20附表2-3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年度评价成果统计表 21附件1海河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近期达标评价名录及监测信息 22附件2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测方案编制要求 42附件3省界缓冲区评价方法及扣除入境水质影响方案 44附件4《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年度水质达标评价成果分析报告》提纲 47一、总则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的通知》(办资源〔2014〕5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海河流域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细则。(一)总体要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统计、核算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海河流域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4、《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5、《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6、《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0、《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11、《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1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的通知》(办资源〔2014〕54号)(三)评价内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内容包括水功能区全因子达标评价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达标评价2部分。近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或COD)和氨氮。(四)评价范围1、原则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范围为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名录内海河流域所有水功能区(不含无水质目标的排污控制区)。2、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1〕242号)文件要求的选取原则,海河流域近期(至2015年)确定155个水功能区参加达标评价(见附件1)。3、2016年起,达标评价范围按照不低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名录内海河流域所有水功能区的80%控制;已开展监测工作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全部纳入。4、2021年起,达标评价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名录内海河流域所有水功能区(不含无水质目标的排污控制区)。二、监测要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应遵循《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等的相关要求,并同时遵循以下规定。(一)监测主体省界缓冲区及海委直管水功能区原则上由海委负责监测,其他水功能区由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监测,各水功能区监测主体详见附件1。(二)监测频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频次原则上每月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应增加监测频次。地处人烟稀少的高寒地区及偏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河流源头保护区、保留区,监测频次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少于3次(丰、平、枯水期各1次),其具体监测频次方案由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意见,经海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三)监测项目水功能区监测项目原则上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4项基本项目执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项目还应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可适当增加有毒有机物项目监测。(四)监测成果海委和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完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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