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立法思考论文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伦理角度的思考、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确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安乐死研究现状犯罪构成伦理立法建议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现状综观国际形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成文法业已施行。早在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从而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允许实施安乐死行为的法律。其中针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做出了专门规定。随后,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将荷兰冠上了全世界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的宝贵称号。该法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它为了防止医务人员权利的滥用,特别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加以限制。比如病人必须是无医治之希望,其病痛必须是任何人都无法忍受,病人在意识清醒时真实自愿的要求实施安乐死等。同年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亦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继而成为第二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紧随荷兰之后。在西欧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出现了安乐死的病例,一些国家也正在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但总体上以法律形式确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数不多。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没有在立法上将安乐死确认为合法行为。它们将“受嘱托杀人”或“被害人同意的杀人”视为杀人罪。比如奥地利、瑞士、日本的刑法都规定由于受他人的诚挚及迫切请求而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人,要处以六个月以上的刑罚。这些国家在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通常以杀人罪来定罪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很轻[2]。(二)国内现状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从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1986年,陕西汉中市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患肝硬变腹水,肝性脑病等
安乐死的立法思考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