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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重组与证券公司收购的政策分析—以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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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重组与证券公司收购的政策分析—以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为视角
摘要: 在中国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的政策安排下,创新类券商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将通过收购期货公司,以期货介绍经纪商( IB) 身份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本文介绍了中国发展金融期货的背景,分析了期货公司获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专营资格与开展这一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并分析了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资格与多项的政策支持与实施。
关键词: 金融期货政策;介绍经纪商( IB) ;期货公司重组;券商收购
一、中国发展金融期货的背景
金融期货是一种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主要分为汇率、利率和指数期货三大类。由于金融期货是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的产物,有关监管部门与媒体往往是将金融期货与金融衍生产品(也称金融衍生工具) 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从金融衍生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等期货属性的角度来说,金融衍生品与金融期货确实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但其外延要大于金融期货,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普遍运用的金融衍生品除金融期货外,还有远期、期权和掉期(互换) 等。
金融期货市场是当今世界最具活力、不断创新,代写毕业论文并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都把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金融期货市场成交额大幅上升,远远超过现货交易的发展。其中股票指数期货(下称“股指期货”) 则是国际上目前最热门和发展最快的主导期货交易品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最有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国际主要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均推出了股指期货,在不断创新衍生产品的同时也加剧了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不少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还纷纷推出以其他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新兴市场的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这样往往影响了东道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高额的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也流入了他国交易所,还可能因此发生国际炒家在他国市场上操纵东道国股指期货的不利情况。中国的崛起举世瞩目,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资金眷顾各种中国概念投资,境外一些交易所也十分重视中国股指期货,且先于中国大陆推出并在继续开发新的中国股指期货。例如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 于2004 年10 月18日正式推出基于16 家中国公司股票(美国上市的中国股票) 构成的中国股指期货;香港交易所(HKEX)也于2005 年5 月23 日开始交易新华富时中国A25指数期货(H 股+ 红筹股) 及期权。这些股指期货虽然与中国相关,但因为它们都不是以A 股为标的发行的而并没有引起内地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而新加坡交易所(SGX) 于2006 年9 月5 日如期正式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A50 指数期货则引起了各方关注。由于在数据使用上涉嫌违约,授权SGX 推出该指数期货的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正陷于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已经于2006 年10 月11日进行的庭审中,该案双方当事人在股票价格、股票指数以及股指期货这三者上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是否构成违约与侵权方面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该案提出了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金融信息权如何界定、金融立法滞后带来的纠纷如何解决、指数编制权的归属如何确定等[1 ] 。可以说,该案的意义其实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胜败归属。中国作为A 股指数的本土市场,对中国股指定价的主导权事关资本市场的稳固,因此,人们也把这场诉讼看成是中国股指期货的保卫战。
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于20 世纪90 年代曾在上海和海南尝试过汇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但由于当时现货市场不成熟及监管不力等原因,这些尝试均以失败告终。其后的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在法律、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建设逐步完善,金融环境也发生了诸多变革,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1999 年颁布实施的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在期货市场清理整顿背景下起草制定的,其特征是重规范、轻发展,重限制、轻效率《, 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进入2006 年7 月,经过几轮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已交由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最后论证阶段。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很多实质性修订,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与期货自营、境外期货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期货扩大到金融期货,增加了金融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为未来可能推出的期权交易预留了空间,删除了原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全国人大也已启动了《期货法》(金融衍生产品也涵盖其中) 的立法调研工作,但其出台还有个过程。因此,新《条例》的推出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将为中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建设金融期市奠定必要的法律条件。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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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