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核心提示: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还是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算,很多单位和职工还存在疑问,现在笔者就对此问题作一说明。我们先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第97条第3款是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针对的是第46条存在的情形。而第87条是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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