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由于职工福利费汇集范围广,据实扣除也就带来了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问题,现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一、职工福利费归集内容的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职工福利费填报口径的说明,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并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职工福利费是关键。(一)会计制度相关分析现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目前主要为上市公司、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按规定,不执行会计准则体系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有部分企业仍旧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的执行并不单一。而在这四个会计制度中,对职工福利费的归集和列支范围也没有规范和具体的列举,对归集范围的解释不全面也较随意。由于无章可循,造成企业在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处理上争论较多。 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7年又进行了修订。在发布的通则里,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并取消了应付福利费实行计提的老做法。因此,取消福利费的计提改为据实列支是一个重大举措,对企业的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凭证管理、税费计缴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二)税务规定相关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与会计制度规定保持了一致,但未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因此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出台对该项费用支出的规定进行了补充。《通知》中对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也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二、列支凭证的类别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一)福利费税前扣除对列支凭证的要求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合法,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范围据实列支所产生的原始凭证的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总的来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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