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以[办电输2006)8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组织了全电力行业范围内的检查,并由电监会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指出了电力工程建设执行强条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同时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日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生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二、组织保障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本项目工程顺利执行、实施,须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实施小组。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批准本标段施工范围内的强条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负责各相关专业的强条执行实施日常管理工作;、报审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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