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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变名称应当变更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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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变名称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案情: 小陈于2001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陈变更劳动合同。2002年10月,B公司的小陈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小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50000元,并追究C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仲裁结果:驳回B公司全部的申诉请求。评析: 这本是一起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职工违约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更名而未能及时变更相应名称内容,致使用人单位败诉。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依然是A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正是由于B公司在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认识上的不明确,致使其在变更公司名称后未能与职工及时变更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合同书上甲方与实际用人单位名称不符。在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下这份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双方新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合同。由于B公司未与小陈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具有约束力,故全部驳回了B公司的申诉请求。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就本案而言,若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时及时与该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仲裁的结果就不会是败诉的;因为劳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体现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是该职工在与新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违约跳槽,致使用人单位因该职工原岗位缺员影响生产,带来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属于职工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就应当赔偿违约金。在此提醒正在转制、改制过程中的用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职工违纪企业却败诉某味精公司是一家与日本合资的企业,公司的许多地方都向日本学习,没有汽车也没有专职的司机,为了工作就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使用的汽车都是这家出租车公司的。小求是味精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刚学会开车见了车手就痒痒,于是他偷偷配置了一把车的钥匙,于2002年7月26日中午乘司机师傅不在,与同事一起开车出去,被公司的领导发现,小求与同去的同事遭到公司的罚款处理。按理说小求应该有所收敛了吧,但是他开车的瘾实在是大,总想着再开着车过过瘾。8月10日是个周六,他又开着公司租的车带着女朋友出去兜风,回来的路上小求为了不让公司发觉,就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到路边的一个修车铺里让人家把记程器往回调。小求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谁知人算不如天算,也该着小求倒霉,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恰碰上了公司的一个日方管理人员,于是东窗事发。公司以小求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经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小求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求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就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在答辩中称:我们是一家合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业务规定》。除进公司培训时明确告诉外,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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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