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总则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建、扩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优化绩效评价方法,建立有奖有惩、可进可退的管理制度,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及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任务,纳入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考核。规划和用地管理建设局会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公共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和中远期建设的重点。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须符合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房管分局应将须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应将须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国土房管分局应将须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三)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报批文件应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规划分局应在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建设管理建设局会同城市管理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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