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公司人员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分公司、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第四条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位置非常重要,一个单位中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能力高低、作风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的总体工作面貌。第五条企业中层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企业中层干部序列。第六条企业经济发展委员会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努力学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好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企业职工及所在部门,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上级领导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和全体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第八条提拔担任企业中层干部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科员或相当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副科或相当于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拟选拔科级干部,原则上一般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选拔使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同意后可破格提拔。第三章考察第九条选拨任用中层领导干部所考察的内容:考察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一)“德”的方面,要政治坚定,公道正派。一是思想品德。包括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职业道德。包括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精神,事业心、责任心、使命感等。三是家庭美德。包括尊老爱幼,人生观、价值观,志趣爱好,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等。四是社会公德。包括社会责任、群众观点态度、人际关系以及遵守公共道德情况。(二)“能”的方面 ,要业务精通,开拓创新。一是工作思路,包括本人的发展观、政绩观及工作中的战略思维和创新意识;二是组织协调能力,包括组织动员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协调各方关系能力;三是依法办事,主要考核法制意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四是心理素质,主要看本人工作干事中的意志和自信心及对复杂情况的心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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