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2007年6月26日)佛府办[2007]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办[2005]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在我市申请设立或已依法举办的托幼园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其他各类文化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三条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其设置要求依照《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表)执行。本设置标准是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设置标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本区的具体要求。民办高等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民办托幼园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教育类的技工学校除外)、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条职业教育类的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各区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要求进行审批,并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实施年检制度,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第七条此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逐步达到本次公布的设置标准。以后设置的民办学校,必须按不低于此设置标准严格执行。第三章用地与建设第八条民办学校用地主要是指民办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运动场所以及学生宿舍的用地等。第九条各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用地保证。第十条民办学校用地,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的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优先安排。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制定出可行的措施。第十一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相同的用地政策,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的民办学校用地,应通过公开交易的办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办学校,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后,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通过用地预审的,学校举办者凭有关资料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或投资额未达标的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或超过建设期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土地,且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第十三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凭举办者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者及使用权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租赁、购买或合作利用现有闲置房地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用地协议书向区手续。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上述项目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分别提供下列资料:(一)办理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用地范围图;5、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准文件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现状地形图;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7、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8、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书;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10、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1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1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14、学校章程;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教育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学用地改作非教学用途或转让、抵押、出租的,属国有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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