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调地”的使用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调地”上搞违法建设的情况不断发生。为规范“农调地”的使用行为,坚决遏制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特做如下规定,各村要遵照执行。一、“农调地”从本质上讲都属于农用地,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无论取得渠道如何,均不得用于非农产业。所有“农调地”批复一律废止。二、为加强管理,任何村、任何个人均不得以“农调地”为名搞违法建设,发现一起将拆除一起,并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三、历史已经形成并已投入使用,且未列入违法建设台帐的,只能维持现状,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否则将全部拆除。四、已取得农调地土地经营权的个人,只允许自主经营,不能流转、转包、转租、变更权属,合同到期后,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归村集体所有。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六、此规定由镇政府规划科负责解释。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实现有序流转,规范流转程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大兴区委、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京兴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一)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将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流转合同的方式转移到另一方,由另一方经营被流转土地的行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按照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实行土地人均确权确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证书”的土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证书”,但已经落实了确权政策,实行了人均、地均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土地,可以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二)被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原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经营方向符合国家和本镇产业规划及相关规定。(五)出让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方式进行流转。(一)转包是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通过相关程序签订转包合同。接包人取得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收益,并向转包农户支付转包费。(二)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过相关程序签订出租合同,承租人取得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收益,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三)转让是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转让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由受让单位或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通过相关程序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收益,并向转让方支付一次性转让费。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非农收入。(四)互换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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