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羇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薃作者:王海涛时间:2012-06-14莁在近几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笔者发现,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来说,特别是采取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在纳税调整时最容易出错。对此,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有关规定,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为例,对其投资收益可能涉及的业务进行剖析。蚈当初始成本小于公允份额时,莫忘纳税调减项目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也就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例如: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假定乙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和账面价相同,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甲、乙公司适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那么,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羄纳税调整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显然,会计上,甲公司2011年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1000(2500×4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200(2500×40%-800)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投资计税基础仍为800万元。据此,甲公司2011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蝿当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纳税调减因“人”而异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例如:甲、乙、丙公司均系居民企业。2010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上市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1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11年3月20日,乙公司对上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予以分配。与此同时,2011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丙上市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丙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取得投资时,丙公司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400万元,账面价值为500万元,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2011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假定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那么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当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首先将此盈余数额调整为公允数额,再根据调整后的公允口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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