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梅政办发[2011]99号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级财政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由县政府为其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现行100元/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五、建立个人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因县办重点工程项目(园区、景区、城区等)造成失地的被征地农民,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负担。1、完全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0元;2、,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0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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