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统筹发展,尽快实现老有所养问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第四条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六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区级财政负担10元。对选择1000元以上(含10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每增加一个档次,区财政增加5元奖励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对经区残联认定的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区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现行100元/年)金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三章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在中央下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另补助每人每月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第十条本方案实施时(2012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第十一条本方案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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