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稿)“电商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加快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针对在盘县范围内注册且在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特制定本扶持办法。第二章 培育电子商务主体企业 第二条鼓励各类人群开设网店,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设的淘宝店铺达到1钻的(其他平台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后可比照执行),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第三条 建立盘县电商产品供应库,对销售库内产品网络销售额突破5万元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库内产品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补贴。第四条对电子商务协会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重大营销推广、专项培训或课题研究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需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定),给予实际支出活动费用的50%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五条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一次性奖励。 优化电子商务服务环境第六条给予入驻盘州数字大厦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需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定),给予2年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仓储和宽带使用;给予配套租金减半的员工住宿;给予免费提供高层次人才公寓。第七条针对通过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盘货”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上行”快递物流补贴,国内销售给予每单1元补贴,跨境销售给予每单2元补贴。针对提供网络设计和营销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500万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2万元、5万元。第四章配套政策支持第八条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采取“3个15万元”政策扶持(企业需满足《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第九条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享受县担保公司风险担保贷款政策(企业需满足《盘县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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