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南充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院相关科室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第三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各科室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第四条各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召开会议应按照《南充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14】4号)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按会议类别执行各项标准,加强会议经费管理,在协议价格内支出会议经费,不得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科技部审核,由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医院财经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批。第七条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科技部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单位在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不含参训人员自带车辆的驾驶员等其他人员。(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公杂费减半发放。(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第十条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市外1501009060400市内120809060350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1天。第十一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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