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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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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宣传部,市委各部委政工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宣传部(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宣传部(处):《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2013年1月23日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项目),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青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结合国情、省情、市情,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市社科研究工作者公开申报,在公平竞争和公正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立项。凡市社科规划项目,均应履行本办法规定之立项、评审等程序后方可立项。第四条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其职责是提出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社科项目申报、评审,具体管理社科项目资助经费,督查社科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社会科学成果鉴定验收,组织社科规划项目评奖,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交流社会科学信息,承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章选题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的发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进行。年度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集,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应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青岛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研究。第七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一般为两年。除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社科规划办可组织专家设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上级部门交给市社科规划办组织的研究任务,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市社科规划办可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八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自年度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以当年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期限为准。第九条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青岛工作的公民。(二)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人员可联合科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三)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参与其他项目的合计不超过两项。(五)申报青年项目者(含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第十条申请人可通过市社科规划办指定网站下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填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完成该项研究必备的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为申请人承担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第十一条已经在研或结项的市级及以上研究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不受理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的,需所在单位批准后申报。不受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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