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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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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8-01-02【生效日期】2008-01-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州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六条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八条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第十条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三)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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