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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2).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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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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