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统计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用人单位收入分配形式以及工资结构的变化,依法做好以单位工资总额为费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和省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资科目,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征。二、依照国家及省统计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的有关内容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还应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单位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医疗和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 9、由职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 10、单位在不减轻对职工个人应负的责任之外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个人),单位为个人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11、证券公司的“襄理”工资(即证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续费支付给受理委托交易的员工的工资); 12、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 13、职工未按有关规定休假,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补贴; 14、实行企业年薪制的经营者年终兑现的工资或奖金; 15、其它按有关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二)不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给职工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如:因某项工作完成出色,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给单位的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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