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环发〔2012〕4号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表:(2009年本)(2012年本)(2012年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3月31日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竟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三)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五)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而建设单位未向原审批部门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分级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见附表1);、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并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见附表3),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且未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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