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及成因.doc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及成因摘要:论述了在政府网站中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着四种关系及其成因。关键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比较研究 1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四种关系 ,但具体表现差异较大。在这类政府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类展现方式:①明示法,即在政府网站首页的显要位置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但它是“政务公开”的二级类目;②隐藏法,即在首页上没有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级类目“政务公开”的二级类目。对于引导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来讲,前者是一较好的处理方式,可使公众较为直观地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所在的网页位置,后者就显得隐讳,缺点有:①公众需打开“政务公开”后才能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信息服务的“最小努力原则”;②不利于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③与《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原因是《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行政法,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时,理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合理而显要的位置。另外,在这类政府网站上,“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下的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的交叉,如人事任免、政策法规、领导介绍等。同时,由于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区别,也会使公众产生在“政务公开”之下的信息并非法定公开信息的错误认知。事实上,根据《条例》的规定,这些信息应属于法定公开的信息。 ,信息内容不同,但有一定交叉重复。在这类政府网站上,同时具有“政务公开”或“政务信息”(可将之视为“政务公开”。原因有二:一是政务公开大多以信息的形式公开,而不是将政务的全过程直播公开;二是放置于网络的信息意味着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两个一级类目。这类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具有较多的重复,主要体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等类信息。同时,“政务公开”之下的类目和信息数量比“政府信息公开”多,这些信息一般是“政务要闻”、“委局动态”、“统计信息”、“重点工作”、“监督检查”等类别。从法律规范角度看,《条例》明确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在“政府信息公开”类目之下。但有些政府将应在“政府信息公开”类目中公开的信息,归入“政务公开”中。尽管这样做有一定的政策依据,但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进而影响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法定性的认知。有些信息类目名称在“政务公开”之下,而信息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之下。这是“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并列关系一种较为典型的体现形式。这种“名”与“实”分离的现象反映了以下几点:①该政府试图兼顾“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愿;②将某些信息归入“政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左右为难的心境;③政务公开的“老传统”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新规范”之间的矛盾。 ,两者可以相互替代。这种类别的网站较少,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①名为“政务公开”,实为“政府信息公开”,即设有一级类目“政务公开”,没有一级类目“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下设有一定数量的二级类目。每个二级类目链接的政府子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平台一般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类目;②改“政务”为“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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