羄本文附带有笔者个人的观点,仅限于让更多的朋友了解笔者从事的行业,不当之处还请见谅。薂财产保全与财产保全担保肇赵凌英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的民商事案件都存在着“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因此律师一般都会充分发挥上述法条的规定--向管辖法院或是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然,如果管辖法院和财产所在地法院为不同法院时,只有情况相当紧急时当事人才会选择在财产所在地申请诉前财产,否则会选择在管辖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因为诉前财产保全还要在裁定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进行起诉,如果管辖法院与财产所在地法院相隔太远会带来许多操作上的麻烦。莁每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操作都有不同的规定,即使是同一个市也会存在区别。据悉,东莞大多法院可在立案的同时进行财产保全申请,而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则规定立案与财产保全申请不可同时进行,如果情况紧急可选择诉前财产保全,但需在拿到裁定书后方可凭裁定书和其他资料立案,如果选择诉讼保全则需要先立案,等案子分到法官,法官拿到该案子的案件资料后才能向经办法官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律师知道这一规定的话一般会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工作人员说明案子要做保全,要尽快分法官,不要走调解程序;但如果是外地的律师或是对这一规定不熟悉的当事人则可能只是按规定立案,等到的可能是迟迟分不到法官,因为有些案子法院会选择先进入调解程序。这同样也说明了打官司请当地法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当然,我不是律师,所以也没有做广告的嫌疑,呵呵。莁选择进行财产保全就开始涉及到了财产保全担保了,同样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是保全金额较小或是资产充裕的当事人会选择用现金或是房产等财产进行担保,解决担保问题。但是许多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是提供不了等额财产作为担保的,这时候就开始出现一些公司提供房产等资产为当事人进行担保,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但是由于这种方式成本较高,程序也相对比较复杂,因此很难为绝大多数的申请人解决担保财产难这一问题。因此法院入册担保机构(专门向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就在呼声中出现了。广东最早直接由担保公司出保函为当事人解决财产保全担保问题的是东莞和佛山。紧接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在2010年10月开始可由四家入册担保机构出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担保(实际中主要是财产保全担保)。本人现在就职的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便是四家担保机构中的一家。由担保公司直接出保函进行担保具有操作时间短、收费相对较低等优势。宝安法院的这一举措过去这一年多的试用期中也体现出了上述优势。当然这一担保品种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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