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7号)要求,以及全省“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在全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由各地教育、消防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正规、有序、安全。二、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和解决专项治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三、治理范围全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四、治理内容(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不明确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应急预案不完善,未定期组织针对性演练。(二)建筑防火不达标。违规设置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内;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规范要求;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三)安全疏散条件不达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低于3平方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疏散通道、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防火门未处于正常启闭状态;楼道、门厅、楼梯间存在违规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现象。(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维护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与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保合同。(五)用火用电管理不到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未安装电气过载断电保护装置,违规使用“热的快”、电炉、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违规使用明火。(六)证、照不齐全。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五、工作措施(一)全面开展自查。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2018〕1028号),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于6月10日前向当地县(区)教育、消防部门分别报送自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二)开展联合检查。各地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情况,抽调教育、消防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协调发动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力量,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教育、消防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及时整改的同时,提请政府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隐患单位实施综合治理,跟踪整改情况;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书面报告当地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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