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经市规划部门核算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四)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六条2008年10月1日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参照原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收取。第七条凡省级以上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均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由项目辖区政府认定,旧城片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由市住建局认定,并出具认定书。凡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审核后办理规划手续。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的,应通知其按现
安阳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