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探究妒柯畚恼R研究方向:刑法学作者姓名:朱永林指导教师:刘宪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我国年修吨谢H嗣窆埠凸谭ā分行鹿定的、从原走私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是《刑法》规定的十二种走私犯罪中最为普遍的一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比较严重的犯罪之~。年全国打私会议以后,国务院决定在海关成立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各地海关加大了对走私犯罪的打击,查处了一批大要案。由于我国有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不尽完善,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相继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适时作出了解释。年拢罡呷嗣穹ㄔ撼鎏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年拢罡呷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号蹲罡呷嗣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二十四条意见。上述解释和指导意见解决了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对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起了较好的作用。但在走私和反走私的斗争中,走私分子的走私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我国加入院螅咚匠鱿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手法,如:直接购买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行为,价格瞒骗走私行为,骗取海关核销的行为,倒卖手册、批文的行为以及“包税走私”等行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目前仍存在诸如境外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体,单位专业:同等学历
【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探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单位成员能否区分主、从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认定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理等问题没有取得共识。另外,近几年的实践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出台的有关走私犯罪的解释对如何确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对直接购私行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如何对具体走私对象不明确的案件进行定罪以及如何理解以牟利为目的等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尽完善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试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出发,对目前走私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手法进行分析,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有关走私犯罪的解释中存在的不尽完善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
籓..篊’,..琣篍:篜瑃甌—,~瑃琣甌瑃瑃
痡琫猟,,———,,’瑃瑃猰—:—,琫.,,:
“,
作者签名:—二殴导师签名..盍灶鎏盘聋同期::沙石.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论文独创性声明朱永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探究》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的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探究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及司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近年来,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较为严重,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迅速,特别是我国加入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表现得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由于我国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韵录虺啤缎谭ā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立法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笔者从自身的执法实践出发,选择一些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启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我国《刑法》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罪名。《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同时将该罪的定罪量刑依据由原先的“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修改为“偷逃应缴税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探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