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第五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第七条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第八条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第九条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第三章执业许可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手续。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一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单位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制订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二《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应当向其登记机关备案;已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改变前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三《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备案中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或出具相关结论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并详细说明,同时提交外送项目委托协议书、受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及其他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审核资料。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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