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 离婚后无权探望?案例:张先生与林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子小强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后张先生一直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林女士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不让张先生探望孩子。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对孩子拥有定期探望权,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林女士林女士辩称,孩子不是张先生亲生的,不同意其探望。庭审中虽经法院依法释明,林女士仍拒绝了对张先生张先生和孩子是否为亲生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离婚后,双方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孩子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张先生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应以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法院考虑孩子的年龄等情况酌情确定。林女士关于孩子并非其与张先生之子、不允许张先生探望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张先生每月第四个周六探望孩子一次,林女士林女士有义务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来源:中国法院网)相关法律知识: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华律网小编推荐您阅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相关知识离婚其他相关知识婚姻法相关知识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试卷题姓名: 江艮旺 性别: 男身份证号码:420124195401020078 人员类别:B类所在单位:武汉高斯美形象标识集团有限公司 考生类别: 初次取证准考证号:20**********一、单选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只有1个答案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努力构建( A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A.“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B.“政府统—领导、部门全面负责、企业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C.“政府依法监管、部门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D.“政府全面负责、部门统一领导、企业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2.( A )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等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C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B)决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 A )。 6.( A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B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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