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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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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2013年因下放防雷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部分修订。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二、修订过程2017年11月,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召开集中修订编写会,组织部分省局专家对《办法》文本进行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初稿;2018年,结合防雷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内部征求意见稿。2019年初,发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各内设机构征求意见,2月底,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文本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三、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拟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强化防雷安全监管。根据国发39号文意见精神,此次修订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的方式,通过建设防雷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监管(第五条)。重点在防雷工程的章节新增雷安全监管条款。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的防雷工程作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第十六条)(三)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落实国发39号文要求,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条款(原第十二条、原第十三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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