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事指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一、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三)《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三、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序号材料名称详细要求材料来源备注(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居民住宅建设(原址自建)申请表A4纸打印,原件1份,申请人须在名字上加盖手印,镇村组书面意见需加盖鲜章。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二)规划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纸质原件1份,需有主管部门鲜章。复印1份、电子版1套(dwg格式),盖手印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规划部门(三)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套,签字盖手印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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