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篇一: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汇编苍溪县石灶乡小学校目录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二、学校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四、食堂采购验收制度五、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六、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七、面食制作管理制度八、学校食堂食品试尝、留样制度九、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十、配餐间管理制度十一、餐厅卫生制度十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十三、学校食品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十四、食堂卫生检查制度十五、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十六、食堂管理与监督制度十七、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十八、食堂采购人员岗位职责十九、食堂保管员岗位职责二十、学校食堂炊事员岗位职责二十一、炊事员劳动纪律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对有碍食品卫生疾病患者的管理在健康检查中发现上述疾病的职工,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这些患病的职工要及时就诊治疗,有的还要住院隔离治疗,待痊愈后,凭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复工。 1、痢疾①各型菌痢及带菌者应暂时调离接触食品工作。根据病情可住院或留家隔离,隔离期自发病日起不少于一周。②明确诊断的病人,均应全程治疗(于症状消失后继续服药3天)。停药后第5天做大便培养,阴性者解除管理,阳性者按带菌者处理。③慢性、迁延性病人(指病程超过2个月或半年内经常反复发作者),要暂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过全程治疗后于第5天作大便培养,阴性者在半年内未再复发,可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伤寒伤寒病人应隔离治疗,经彻底治疗痊愈停药3天后,大便培养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天)阴性者,可恢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病毒性肝炎病人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急性期病人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后可恢复不接触食品、食具的工作。病人在痊愈后再观察半年,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且每隔二个月一次,连续三次肝功能检查均正常时方可恢复原工作。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未排除前应暂停原工作。慢性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迁延性肝炎病人,必须一律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的工作。如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度较高,或e抗原亦阳性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活动性肺结核各型排菌的肺结核病人或痰菌阳性而有空洞者,一律不准接触食品工作。经痰菌检查为阴性的肺结核病人,可根据医疗单位意见恢复工作,但不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治疗后病灶静止稳定或硬结钙化者仍可从事原工作,但必须定期随访复查。 5、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必须暂时停止接触食品工作,经治疗痊愈后再恢复原工作。二、学校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是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必要手段,也是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有效途径,对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目标通过培训使学校食品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学校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目的。二、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1)食堂建筑、设施与设备、食堂布局的卫生要求。(2)水源管理以及环境卫生要求。(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4)个人卫生要求。 (1)食品采购与运输卫生要求; (2)食品验收入库与储存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烹饪与分餐卫生要求; (4)食品加工工具、器具及餐具洗刷与消毒卫生要求。 。 : (1)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2)常见肠道传染病。病毒性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霍乱与副霍乱。(3)食物中毒处理原则与报告要求。(4)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案例。 (1)人体基本营养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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