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doc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xx年9月,市农业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对修订办法进行初步修改后,以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市政府法制办在江北、余姚、慈溪、宁海等地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农业、林业、渔业、工商、贸易、卫生、质监等部门和部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实地了解了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情况;三是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恳谈会,征求我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农业、林业、渔业、工商等市级有关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意见;四是,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召集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食用农产品消费者代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代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开办者代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为,食用农产品检测方面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追溯召回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立法听证。在此基础上,经过了多次修改、补充,形成了《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1月13H,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办法》,并原则通过该《办法》。《办法》主要规范以下几个方面:一、 关于适用范围该办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定位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管三个方面,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界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另外,鉴于乳品、生猪质量安全已由其他法规调整,《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 关于质量安全责任与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食用农产品监管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强调农业部门的主体地位、监管职责及监管执法能力可及的环节或领域,突出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监管,并对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监测的职能;另一方面明确工商、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其法定职责并依照本规定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为此,《办法》第三条明确农业、林业、渔业部门作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监管部门。工商、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环境保护、粮食、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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