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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