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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电大期末考试最新小抄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认为,从为民除害兴利的作用上比较,“法”的作用要大于“人”的作用,更应重视“法治”的订立与实行。因此要先有好的法律,“治法”不但决定着社会的治乱,而且能够充分发挥“能治之人”的才智能力,约束贪婪残忍的人。黄宗羲的“法治”论具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的特征。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
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
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
《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的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全面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的原则:①“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对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违反“君为臣纲”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给以严厉惩罚;②“父为子纲”在唐律中反映得最全面和具体,对构成不孝罪的种种行为严厉惩罚;③“夫为妻纲”,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规定了“七出”,闻夫丧不举哀等犯罪行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②将人民分为良贱,良贱适用不同的法律。
《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集大成者,体现了礼法的结合。其后的各朝立法均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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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