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篇一: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人均有权向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二、事故举报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且有关单位隐匿不报的。三、重、特大事故隐患范围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具体认定按国务院302号令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四、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三河市安委办。 2、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三河市安委办举报。举报电话:0316-3126002-8020。五、举报事实。(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秤操作规程等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4)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5)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六、举报奖励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1)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100元或给予精神鼓励; (2)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2000元; (3)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篇二: 为充分调动公司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一、总则 1、本公司区域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部负责。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5、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二、举报范围 1、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 2、工程施工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火灾事故隐患。 5、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6、公司办公楼、项目经理部、职工宿舍、民工宿舍等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7、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的部门、施工现场,逾期未改、未停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 8、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9、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隐患。三、举报和受理 1、举报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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