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节法诉前调解制度篇一:诉前调解制度接待职责和制度接待人员职责倾听社情民意,提供热情服务; 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 掌握矛盾信息,做好疏导工作; 化解疑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接待来访制度一、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难点、热点问题咨询; 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访; 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耐心解答来访群众咨询,详细记录来访群众的相关请求; 四、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案件实行现场调处,现场不能调结的或遇到重大矛盾纠纷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工作人员必须将每天受理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详细记录。每月汇总上报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系统分管领导。篇二: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 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诉前调解指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进行调解。第二条、诉前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三条、诉前调解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清正、廉洁。第四条、立案庭的立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并适合诉前调解的,在向当事人讲清诉前调解和进行诉讼程序利弊的基础上,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人员办理手续,启动调解程序。第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协调相关业务庭出具法律文书等事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和解的,调解人员应将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其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诉讼程序。第六条、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并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诉前调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九条、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在立案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篇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前言拘泥于传统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行政法学理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①,这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赔偿案件除外)的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备受推崇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七成以上的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将行政诉讼局限于法院裁判这唯一的解决机制,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况且,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规避这一硬性规定,先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再以原告行政相对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方式结案。这实质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是案外调解,导致产生过多的非正常撤诉案件,行政案件撤诉率也因此高居不下。这最终导致很多行政案件游离出司法审查的视野,削弱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不利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限制调解制度适用的规定面着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完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对诉讼调解加以规范,建立起有限制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本文根据学者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研究,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审判的实践,希望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进行分析,驳斥不适用诉讼调解的理论,阐释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设计,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提出我国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些构想。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和特点(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与协调下,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以终结诉讼的一系列诉讼活动。②诉讼调解包括民事诉讼调解、刑事诉讼调解和行政诉讼调解。综合诉讼调解与行政诉讼二者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可以大致界定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合法等原则,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在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协调、商解,以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③行政诉讼调解是对民事诉讼调解和刑事诉讼调解的继承和发展,为行政案件当事人提①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下同。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22页。③参见安晶《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于万方硕博论文库,20XX年。略作修改。供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迅捷地解决行政纠纷,及时纠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一条畅通的渠道。(二)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行政诉讼调解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为解决行政纠纷,把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作为诉讼标的与原告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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