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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监狱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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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监狱管理制度篇一:秦朝法律制度秦朝法律制度立法情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先秦韩非的以法治国为中心,法(商鞅)、术(申不害)、势(慎到)相结合的思想。 1、缘法而治: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手段。 2、法令由一统: (1)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2)统一全国法律(3)司法统一 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坚持商鞅“以刑去刑”的理论,主张:“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二、法律形式: 1、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田律》《仓律》《徭律》等 2、令: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向法规。 3、程: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云梦秦简《封诊式》*与审判司法相关,与魏、唐的式性质不同。 5、法律答问:(最早律典解释) 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6、廷行式: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诀事比”。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即法律文告,划分“良吏”与“恶吏”的界限。课: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刑事法律: 一、罪名: 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投递匿名信,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陷害无辜以泄私愤。 2、侵犯人身安全 3、侵犯财产:“盜徙封,赎耐。”——私自移动田界。 4、渎职罪: (1)任人不善罪。秦朝实行保任连坐制度(官吏连坐) (2)玩忽职守罪:A“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二、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准。 2、区别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区别有无犯罪意识;明确故意与过失*与西周刑事法制对比。 3、从重从轻原则:集团犯只五人以上。“自出”“自告” 4、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 5、计脏论罪 6、连坐原则:亲属连坐、伍什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秦朝首创) 三、刑罚: 1、笞刑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1)城旦和城旦春:附加黥、劓、斩左趾等肉刑,分别成为黥城旦、劓城旦和斩左趾城旦等,合称“刑城旦”。不加肉刑的称为“完城旦”。(2)鬼薪和白粲:最初给宗庙采薪和择米而得名的,鬼薪也根据不同附加刑分为耐为鬼薪、刑为鬼薪和鬼薪鋈足。(3)隶臣和隶妾:被强制去不同的场所服劳役的刑罚。(4)司寇和舂司寇:强迫犯人去边区服劳役,兼备防守。(2年) 3、迁刑: 强制遣送到指定地点,不允许擅自迁回原籍的刑罚,家属必须同时迁走。“谪”:将罪犯遣送边地的刑罚,完成某种劳役后,可以返回原籍。 4、肉刑: 宫刑;斩左趾(前脚掌),来自刖刑;劓;黥 5、死刑: (1)弃市;(2)定杀:将患疠疾(麻风病)的犯人抛入水中处死(3)腰斩(4)具五刑(5)族刑(株连无辜) 6、经济刑: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1)赀:罚金“赀甲”“赀盾”;发往边地作戍卒“赀戍”;罚服劳役“赀徭”(2)赎:允许交纳一定的金钱或服劳役代替经济法判处的刑罚。有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也分金赎(一定爵位、王室宗族或少数民族上层)、赀赎(普通百姓)、役赎(3)收 7、羞辱刑: (1)耐刑:又称完刑,把犯人胡子刮掉。(2)髡刑:把人头发剃掉。行政法律:官吏管理制度:考课与奖惩;上计制度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大夫;廷尉:九卿之一,审理皇帝指定案件以及地方的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县设有丞,主管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乡,乡以下里。二、诉讼制度: 1、自诉与公诉:自诉指被害人或亲属向官府控诉;公诉也称官告,由官吏纠举犯罪。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犯罪”即对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无论自告还是公告政府都积极鼓励和受理;非公室告以“家罪”处理。三、审判制度: 1、审判程序: 读鞫与乞鞫:鞫即审讯;读鞫即宣读判决书;乞鞫即要求重审。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罪”——因过失导致用刑不当;“不直”——故意用刑不当;“纵囚”——故意有罪不判秦朝法制发展结果: 1、法律很多,繁如秋茶,密如凝脂;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成为秦二世灭亡的原因之一。篇二: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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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