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档案管理制度篇一:公务员开除后人员档案管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京人发?20XX?42号事局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开除后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行政机关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开除后没有新工作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做出开除公务员决定后,所属组织人事部门持下列材料,按照国家和我市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到被开除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移交: 1、开除决定(或批复)和公务员处分审批表; 2、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材料清单; 3、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在本人再就业由接收单位管理人事档案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人事档案向有关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2、保证接收到的人事档案无损坏或遗失; 3、被开除公务员要求人事档案转出时,按国家和我市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出手续。三、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期间。本人提出将档案转往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管理的,持下列材料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档案转出: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要求转递人事档案的书面申请。四、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被开除公务员本人申请,配合申请人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转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五、被开除公务员在人才服务机构将其档案转移15日后,可持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以及我市规定的促进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遇有问题,要及时反映,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顺利进行。二○○八年四月十日主题词:人事公务员开除档案通知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20XX年4月10日印发共印300份篇二: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制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等材料。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登记表,学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表等材料。第十二条职业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第十三条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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