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选举制度篇一:工会委员选举办法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年月日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产生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单位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三、经上级工会批准,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设正式委员名,候选人名,差额名,选举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设正式委员名,候选人名,选举名。四、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应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若超过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出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五、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分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同时宣布选举结果。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六、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应超过应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如获得同意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得票数多的当选;如不足应选人数时,不再进行选举,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另行补选。七、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得票数最多且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者分别当选工会主席和经审委主任。八、凡到会的会员代表,都有权对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同意某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不同意某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但不得另选他人;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选票盖章有效。九、大会设工作人员3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筹备组在到会的非候选人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筹备组在到会的非候选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十、在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本单位工会筹备组研究决定。十一、本办法经本单位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篇二: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附1: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一、总则 1、为完善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3、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5、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二、委员名额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委员1至3人; 1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5人; 100人以上者,设委员5至7人。三、候选人 1、候选人条件: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正派,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热心工会工作,受到职工群众信赖,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2、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职工群众的意见,参照候选人条件,提出建议名单(含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支部和院工会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选举。四、选举实施 1、选举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参加选举的人数应为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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